研究文章 v1.2 来源核验 2026-10-13

税务局提醒自查 2022–2024 年境外所得:哪些钱要报、怎么抵免、补到哪一年

法规截止日期:

提醒是辅导不是处罚,但不能不理。九类境外所得、分国抵免与凭证、三年追征期,逐年理清再选路。

今年1月16日,新华社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获悉:税务机关「去年以来提醒纳税人对2022年至2024年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进行自查」。这几个月,我们收到的问题几乎都从同一句话开始:「我收到提醒了,第一步做什么?」这篇把我手里的研究笔记整理出来,只回答三件事:哪些钱要报,境外交过的税怎么抵,补的话补到哪一年。法规截止日:2026-10-13。

01|先读懂这条提醒

提醒本身说了什么。 税务总局网站转载的新华社稿件只有三句要点:第一,提醒的对象是2022年至2024年从境外取得的收入;第二,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构成偷税的依法处理;第三,发现自己此前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的,要依法及时补正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转载新华社稿件,红圈为「2022年至2024年」与「三年内可以追征」两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转载新华社稿件,红圈为「2022年至2024年」与「三年内可以追征」两处原文

提醒是辅导,不是处罚决定,但不能当作没收到。 我的理解是:它给了纳税人一个自己发现、自己更正的机会。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并因此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一条提醒是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通知申报」,要看具体文书和送达方式,但没有必要去赌这个边界。

这条提醒不等于什么。 它不等于认定你一定少缴了税,也没有给出统一的补税口径。每个人的身份、收入类别、境外已缴税款都不一样,结论只能逐年、逐项算出来。

02|第一步:逐年判断你是不是「居民个人」

境外所得要不要在中国报,前提是你在那一年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按公历计算。

实务中容易出错的有三类人:

一是长期在海外工作、但户籍和家庭在国内的人。 「有住所」看的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不是看当年在国内待了多少天。

二是持外国护照、但主要生活在国内的人。 是否居民个人不看国籍。无住所个人还涉及实施条例第四条的「六年」规则,下文第03节说明。

三是中途出国或回国的人。 2022、2023、2024三个年度要分别判断,不能用今天的状态倒推三年。

顺带一句:本文围绕这次提醒涉及的2022—2024年度展开,并不意味着其他年度不用核对;2025年度的境外所得,通常也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申报。

逐年判断居民个人身份的简化流程(作者整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逐年判断居民个人身份的简化流程(作者整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03|哪些钱算境外所得:九类,与汇没汇回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一条列了九类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外任职受雇和履约等提供劳务的所得;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特许权在境外使用的所得;境外生产经营所得;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的所得;转让境外不动产、境外权益性资产或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的所得;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政府网 3号公告第一条第(五)项与第七条原文
中国政府网 3号公告第一条第(五)项与第七条原文

有一个例外值得单独记:转让境外企业的股权,如果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这笔转让所得算境内所得。很多人以为「卖的是开曼公司的股,当然是境外所得」,这一条恰恰反过来。

对居民个人来说,钱没汇回国内,不影响认定。 3号公告没有把「汇回」作为条件。券商账户里的分红、境外银行存款利息、出售境外股票的收益,都在范围内。

但有一个例外要逐年核对:无住所居民的「六年规则」。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只是因为一年内住满183天才成为居民个人的人,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六年」看的是该纳税年度此前的六个年度,起算不早于2019年;其中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无住所个人当天在境内停留满24小时才计入居住天数。由于六年自2019年起算,就这次提醒涉及的2022—2024年度而言,这类人通常还没有达到「连续满六年」,只要符合境外来源、境外支付并履行备案,就可以考虑适用。是否适用,要按年度逐一核对,并留意「备案」这个程序要求。

3号公告第一条九类境外所得(作者整理)
3号公告第一条九类境外所得(作者整理)

三种计算方式要分开。 按3号公告第二条: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境外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但境外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

这也回答了一个常见问题:「境外股票亏了能不能抵?」财产转让所得是单独计算的,盈亏能否相抵、怎么抵,要按所得项目逐项判断,不能笼统地说可以抵。我在《从厨师到老板:境外经营所得怎么并进来,亏损为什么不能拿回国内抵》里专门讲过经营所得的亏损规则。

04|境外交过的税,怎么抵

抵免是「分国」计算限额的。 3号公告第三条: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合起来是该国(地区)的抵免限额。境外实际已缴的税低于限额的,按实际缴纳额抵;超过限额的,只能在限额内抵,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第六条)。

不是所有境外交的钱都能抵。 第四条排除了五种情形:按境外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税;按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税;因少缴或迟缴境外税款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已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返还或补偿的税;按我国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其中第二种较常见:如果境外按协定本应少扣,却多扣了,多出的部分要去境外申请退,不能拿回国内抵。

抵免四步:分国限额、实际已缴、排除项、结转(作者整理,依据3号公告第三、四、六条)
抵免四步:分国限额、实际已缴、排除项、结转(作者整理,依据3号公告第三、四、六条)

没有凭证,不予抵免。 第十条要求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

中国政府网 3号公告第十条:无凭证不予抵免;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中国政府网 3号公告第十条:无凭证不予抵免;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凭证晚到,还能追溯。 已申报境外所得、当时没有抵免的,以后取得凭证,可以追溯至所得所属年度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五个年度内境外凭证载明的实缴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缴额重新计算补退税,不加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这里有一个顺序问题:追溯抵免的前提是「已申报境外所得」。 漏报的所得应先依法补正;凭证已经齐备的,可以在补报时一并申请抵免;暂缺合格凭证的,先依法申报缴税,以后再按第十条追溯抵免。关于双重征税的更多边界,可以看《同一笔钱被征两次?境外税收抵免、申报与合规》。

外币怎么折算。 第十二条指向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按办理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年度终了后汇算补税的部分,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中间价折算。已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汇算时不再重新折算。涉及逾期补报以前年度的,应结合原申报、预缴情况核实适用的汇率日期,并留存汇率来源。

05|补到哪一年:按所得所属年度逐年处理

所属年度怎么定。 境外所得按取得年度归属。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对应的纳税年度(3号公告第九条)。比如某国纳税年度是当年4月6日至次年4月5日,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这一期的所得,对应我国2024年度。

申报期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3号公告第七条:取得境外所得的,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所以,2022年度的境外所得本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报,2023年度在2024年6月30日前,2024年度在2025年6月30日前。

在哪里报、用什么表。 税务总局《「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2024年3月版)列明,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按「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路径办理,选择对应的申报年度;纸质申报填《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前年度补报如系统不能办理,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办理渠道。申报地点按3号公告第八条: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022—2024 三个年度的申报期与追征期示意(作者整理;追征期起算点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2022—2024 三个年度的申报期与追征期示意(作者整理;追征期起算点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追征期怎么理解。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的,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不受期限限制。税务总局1月的表态把「不进行纳税申报」也放进了三年追征的表述里。按征管法实施细则,追征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对于未申报、但不构成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明确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一般三年、特殊情况五年。具体到每个人,要核对该年度的纳税期限、行为性质和处理事实,不能只按所得年份倒数。本文不替任何人算「过没过期」——我更建议把精力放在把账算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不处理的后果。 3号公告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按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处理,并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

06|收到提醒后的两条路

我把收到提醒后的处理归为两条路,先判断,再选路。

第一条路:确有漏报,及时更正申报。 按年度逐年补报,凭证齐备的,补报时一并申请抵免;凭证一时拿不到的,先依法申报,凭证以后按第十条追溯。补报前把三年的境外账户流水、券商年度报表、境外完税证明一次性整理好,避免同一年度反复更正。

第二条路:确实没有漏报,书面说明并附佐证。 比如:那一年你不是居民个人;境外收入已经申报过;相关收入依法免税。需要注意:如果某笔收入经核实属于境内所得(例如上文的境内不动产占比规则),那就要另行核对境内所得的申报义务,不能直接归为「没有漏报」。说明要对应到具体年度、具体收入,附出入境记录、已申报记录、境外凭证等材料,不要只回一句「我没有境外收入」。

07|一个只用税率的示意:股息怎么抵

为了不让大家对号入座,这里不放金额,只看税率关系(参数为〔假设〕)。

假设2023年你是居民个人,从某国上市公司取得股息,当地按协定税率扣缴了10%的预提税,并出具了扣缴凭证。这笔股息属于3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中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再假设当年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只有这一笔股息,该股息在中国不适用免税规定,境外扣税依法应缴且有合格凭证。这时这个国家的抵免限额,就是这笔股息按中国规则(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20%)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已缴的10%低于限额,按实际缴纳额抵免,差额部分在中国补缴。反过来,如果当地扣了更高的税率,而协定规定只应扣10%,多扣的那部分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不能在中国抵,应当向来源地申请退还。

同样的逻辑,换成境外工资就复杂得多:境外工资属于综合所得,要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抵免限额按收入额的比例分摊(第三条第(一)项)。所以我一般建议,先按国别、按所得类别把三年的表格列出来,再上手计算,不要一开始就在申报系统里边填边想。

08|三个文件夹:把材料按年份装好

不管最后走哪条路,材料几乎一样。我建议按年份建三个文件夹:

身份文件夹。 出入境记录、境内住所和户籍情况、在境外的工作合同或居留证明。它决定这一年你是不是居民个人,也决定六年规则能不能用。

收入文件夹。 境外工资单、券商年度结单、分红和利息记录、房产或股权转让合同、境外经营的账簿。它对应3号公告第一条的九类。

税款文件夹。 境外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确实拿不到的,境外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加银行缴款凭证。它对应第十条的凭证要求。

三个文件夹齐了,不管是自己更正申报、书面说明,还是请专业人士看,效率都会高很多。还缺哪一样,也一目了然。

常见误区,一句话纠正
「钱没汇回国内就不用报」→ 对居民个人,3号公告不以汇回为条件(无住所居民的六年规则除外)。
「境外交过税就不用再报」→ 仍须申报,只能在限额内抵免。
「股票亏了可以抵」→ 按所得项目逐项判断,不能笼统说可抵。
「收到提醒不理就没事」→ 应当梳理后补报,或书面说明情况。

收到提醒后的三件事
一、判断身份:2022、2023、2024每一年,你是不是居民个人。
二、列清单:逐年列出境外收入类别,对照3号公告第一条九类。
三、找凭证:收齐境外完税证明、缴款书或纳税记录,再决定补报还是书面说明。

追踪码:gzh-jw-1014-01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规研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人的税务意见。法规截止日:2026-10-13(美东核验)。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26年1月16日转载新华社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个人税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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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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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对象 JW-SELF-CHECK-101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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