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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境外投资与利润回流

企业与个人对外投资(ODI)的备案与登记路径、境外架构与利润回流中的税务问题,按步骤整理判断条件与材料。

邓建发,注册税务师,流星农跨境法税团队

L2 · 第1篇

发改委对外投资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施行):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6个要点先看懂

法规截止日期:2026-10-13

操作清单|追踪码:gzh-odi-1015-05

先说清楚这份文件是什么

2026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未施行),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目前已经结束。

先划三条线:

1. 它是征求意见稿,未施行,不是现行规定,不能作为现在的办理依据;
2. 它第七十六条写的是「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施行日期留空;
3. 同一条写明,现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我们的理解是,正式文本施行前,11号令仍是现阶段办理的依据。

正式文本的条文号、表述都可能调整。下面6个要点,是帮助企业提前理解框架,不是办理指引。

要点一:投资者范围写进了居民个人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写明:「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同一条对「控制」下了定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其他组织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个人主体地位的问题,本号同日另一篇(837号令与个人对外投资)已专门讨论,本篇只讲企业的办理框架。

要点二:敏感类,实行核准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者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敏感类对外投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对外投资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等敏感因素的对外投资:

· 敏感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未建交的;发生战争、内乱等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对其投资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 敏感行业: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对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键时点: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取得核准文件;「实施对外投资前」是指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之前。

要点三:非敏感类直接投资,实行备案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者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备案机关这样划分:

投资者类型备案机关
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注册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其他组织参照企业执行
居民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属于备案范围的,同样要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取得备案通知书。

要点四: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提交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应当在实施投资的20个工作日之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通过境外企业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参照提交。

这一点对已有「境外控股平台」的企业影响最直接:平台层面的新投资,按征求意见稿的设计也要事先告知。

要点五:网上办理,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补正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投资者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核准程序:

·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核准申请书并附具有关文件;地方企业、居民个人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 申请书应包括投资者情况、对外投资方案、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真实性合规性声明;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还写明,核准机关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要点六:中方投资额怎么算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者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等的总额。

请注意「数据」「知识产权」「担保」都列在里面,判断是否达到3亿美元时,不能只看现金出资。

现在可以做的准备

1. 按现行11号令办理在办项目,不要按征求意见稿操作;
2. 盘点现有境外架构:哪些是直接投资,哪些通过境外平台再投资;
3. 对照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列举,先做一轮自筛;
4. 把中方投资额按资金、实物、知识产权、担保等分类统计留档;
5. 关注正式文本的发布和施行日期。

提示:国务院令第837号自 2026-07-01 起施行,第二条已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的投资者范围;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具体办理以细则为准。

常见误区

· 「征求意见稿出了,就可以按新规办。」 不对。征求意见稿,未施行;施行日期留空。
· 「征求意见稿的条文号就是正式稿的条文号。」 不一定,正式文本可能调整。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规则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或税务意见。具体以正式发布文本及主管部门口径为准。
条文出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未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征求意见公告(中国一带一路网转载)
法规截止日:2026-10-13
追踪码:gzh-odi-1015-05

关于作者
邓建发,流星农跨境法税团队
专注跨境身份与税务居民、境外所得与税收抵免、家族财富跨境安排、涉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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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规截止日期更新为 2026-10-13 · 《发改委对外投资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施行):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6个要点先看懂》法规截止日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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