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资企业拿的分红要交20%了
法规截止日期: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一个常见的场景
王总在苏州有一家合资工厂,合伙人是一位持外国护照的老朋友,占股三成。往年年底分红,财务把钱打给这位外籍股东,个人所得税这一块一直是“零”。理由大家都知道:1994年的老文件里,有一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今年情况变了。财务在系统里看到一份新公告,赶紧来问王总:今年的分红,是不是要扣税了?
答案是:要。2026年9月1日起,这条用了三十多年的免税优惠正式取消。下面用三条原文,把这件事讲清楚。
第一条:分红按“股息红利”交税,税率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第一条写得很直接: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换句话说,外籍个人从外资企业拿分红,和中国公民从企业拿分红一样,按20%这个税目和税率来算。以前的“暂免”不再有。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建议对照自己的情况看一看:
· 外籍个人:拿的是外国护照的自然人股东。
· 外商投资企业:被投资的是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 股息红利:企业用税后利润分给股东的钱。
第二条:企业代扣代缴,次月15日内申报
2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谁来扣、什么时候报:
1.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 企业没有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己缴纳税款。
3.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这一条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最大。扣税的时点是“支付时”,不是“钱汇出境外时”。很多老板以为钱还没汇出去就不用管,这个理解不对。只要企业向外籍股东支付了分红,扣缴义务就产生了。
举个例子:企业10月份把分红打进外籍股东的境内账户,那么企业就应当在支付时扣下税款,并在11月15日前(含当日)完成申报。
第三条:9月1日起执行,老文件那一项同时废止
27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被废止的就是那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注意,废止的只是这一项,不是整份20号文。
两个容易被问到的问题
问:9月1日之前股东会已经决议分红,但9月1日之后才实际付钱,算哪种?
答:27号公告原文只写了“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和“支付时代扣代缴”,对“9月1日前宣告、9月1日后支付”的情形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这种情况我们不在文章里下结论。建议企业在支付前,带着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和支付安排,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处理口径,并把沟通结果留档。
问:外籍股东是某个和中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能不能少交?
答:中国与不少国家和地区签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安排,有的对股息设定了限制税率。是否能用、能用多少,要看具体是哪一个协定、股东是否符合该协定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等条件,还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同协定的条件和税率不一样,没有一个统一的数字可以套用。建议逐个协定核对原文,再决定是否享受。
对企业和外籍股东分别意味着什么
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 从9月1日起,向外籍个人股东支付分红,财务要把“代扣代缴”当作固定动作。
· 扣缴期限是支付次月15日内。企业承担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责任,税款仍由纳税人负担。
· 以前的分红流程、付款审批单、境外汇款资料,都要相应更新,把“已扣税”作为付款前的一个检查项。
对外籍个人股东:
· 到手金额会比以前少。分红预期、个人现金流安排要提前调整。
· 如果企业没有扣,自己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把税缴上,不能因为企业漏扣就当没事。
· 如果你同时还是中国税收居民,境内外所得的申报问题要另外梳理,这里不展开。
常见误区,一次说清
· 误区一:“20号文的免税还在。” 不在了。那一项已在2026年9月1日起废止。
· 误区二:“等钱汇出境外才扣税。” 不对。支付时就要扣。
· 误区三:“协定国股东一律按某个低税率。” 不对。要逐个协定看条件,没有统一税率。
· 误区四:“9月前宣告的分红肯定按老规矩。” 公告没有明确,先问主管税务机关。
分红前的自查清单(企业财务可直接使用)
1. 列出所有外籍个人股东名单,确认护照国籍、持股比例。
2. 确认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留存相关登记资料。
3. 梳理2026年9月1日之后的每一笔分红支付,标注支付日期。
4. 对每一笔支付,按20%计算应扣税款,支付时扣下。
5. 在支付次月15日内完成扣缴申报,留存申报回执。
6. 对9月1日前宣告、9月1日后支付的分红,单独列出,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
7. 外籍股东如主张适用税收协定,请其提供居民身份等材料,逐个协定核对条件后再处理。
8. 更新内部分红付款审批流程,把“已代扣代缴”设为付款前必查项。
9. 提前通知外籍股东:到手金额变化、税款已代扣、可索取扣缴凭证。
>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政策解读,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事项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及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 条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条文引用核验日: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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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知识对象 WJ-DIVIDEND-27-101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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