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利得税 8.25% 不是人人能用:两级税率与“关联实体”7项自查
法规截止日期:
8.25%是公司正常税率16.5%的一半,7.5%是标准税率15%的一半。
一个常见的场景
陈总这几年在香港先后开了三家公司:一家做贸易,一家持有商标,一家接海外的设计订单。每到报税季,代理会计都会问一句:“哪一家报两级税率?”陈总有点不解:“不是每家公司前200万港元利润都按8.25%吗?我开三家,不就是三个200万?”
这是很多老板对香港利得税最常见的误解。两级税率确实存在,但它有一个限制条件——“关联实体”。下面把规则和自查步骤一次讲清楚。
先看规则:两级税率是什么
根据香港税务局公布的资料,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香港实行利得税两级制:
· 法团(公司):应评税利润首200万港元,税率8.25%;超过200万港元的部分,税率16.5%。
· 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和独资):首200万港元7.5%;超出部分15%。
8.25%是公司正常税率16.5%的一半,7.5%是标准税率15%的一半。
关键限制:有“关联实体”的,只能选一家
《税务条例》第14AAC条的意思,用大白话说就是:
一个纳税实体在课税年度基期结束时,如果有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那么这一组关联实体里,只有获提名的那一家可以用两级税率。 其他关联实体,整笔应评税利润按16.5%(法团)或15%(非法团)全额计税。
而且,按第14AAC条以书面选择提名适用两级税率的实体,选择不可撤回(第14AAC条);不同课税年度可以换另一家关联实体来选,但同一年只能有一家。
回到陈总的例子:如果三家公司都是陈总一个人100%持有,它们互为关联实体。三家里每年只能有一家享受“首200万港元8.25%”,另外两家全部按16.5%。
什么叫“关联实体”和“控制”
按《税务条例》第14AAB条及税务局问答的解释:
一、关联实体,满足以下任一情形:
1. 一方控制另一方;
2. 双方同受同一实体控制;
3. 如果是自然人经营的独资业务,同一人经营的另一家独资业务。
二、控制,一般指一方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间接:
1. 拥有或控制另一方已发行股本合计超过50%;或
2. 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另一方投票权合计超过50%;或
3. 有权享有另一方资本或利润合计超过50%;或
4. 对信托而言,有权享有信托资本中超过50%的既得权益(第14AAB(2)(a)条)。
注意:仅以受托人身份持有,不构成控制(第14AAB(3)条)。
这里的“实体”范围很宽,包括自然人、团体,以及法团、合伙、信托等法律安排。所以,不只是公司和公司之间会构成关联,老板个人名下的独资业务、通过信托持有的公司,都可能被放进同一组关联实体里看。
还有一类公司本身就不能用
根据税务局问答(来源:税务局问答),法团如果已经选择了特定的优惠税率安排,例如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D条),或合资格保险业务、飞机租赁、船舶租赁等相关优惠税率,就不适用两级税率。已经享受其中一种优惠的公司,不要再在报税表上同时声明两级税率。
报错了会怎样
税务局问答明确提示:纳税实体如果在报税表中不正确地声明“没有关联实体”或“没有其他关联实体选用两级税率”,而没有合理辩解,可能被处以重罚,并会按不适用两级税率的基础发出补加评税。
所以,这不是一个“先报了再说”的选项。
常见误区
· 误区一:“开多家公司,每家都能用8.25%。” 不对。互为关联实体的,同一年只有一家能用。
· 误区二:“我个人的独资生意和公司没关系。” 不一定。同一人控制的实体之间,可能构成关联。
· 误区三:“持股刚好50%也算控制。” 规则写的是“超过50%”。间接持股按每条持股链各层比例相乘计算,再与直接持股合计,看是否超过50%(第14AAB(5)条)。
· 误区四:“今年选了A公司,以后都只能是A。” 不对。不可撤回的是当年的选择,下一个课税年度可以换。
7项自查清单(报税前逐项打勾)
1. 画股权图:把老板本人、家庭成员持股安排、名下所有公司、合伙和独资业务列出来,标清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2. 按“超过50%”逐一判断控制关系:股本、投票权、资本或利润分配权,三项任一超过50%就要标出。
3. 找出“同受一方控制”的兄弟公司:同一个人或同一家控股公司控制的几家公司,归为同一组。
4. 核对时间点:关联关系以该课税年度基期结束时的情况为准,年中有股权变动的要特别留意。
5. 排除不能用的公司:已选择企业财资中心等特定优惠税率的法团,从候选名单中剔除。
6. 决定当年提名哪一家:一般优先考虑应评税利润较高、更能用满首200万港元额度的那一家;做出选择前,建议请会计师按各公司利润预测测算一遍。
7. 统一报税口径:同一组里只有被提名的那一家在报税表上声明两级税率,其他公司不得声明;把股权图和测算底稿留档备查。
>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规则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以香港税务局口径及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 条文出处: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AAB条(含第(2)(a)、(3)、(5)款)、第14AAC条;香港税务局《利得税》说明及《利得税两级制常见问题》
> 条文引用核验日:2026-10-13
本次研习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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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版本
来源
- 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 · 第14AAB条(含第(2)(a)、(3)、(5)款)、第14AAC条
知识对象 HK-TWO-TIER-101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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