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派人来内地做项目:183天怎么算,什么时候构成常设机构
法规截止日期:
香港公司派员工到内地做项目:《内地和香港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183天从何时开始适用、怎么计算,按月口径为什么不再是现行依据,附5项自查清单。
条文速读|追踪码:gzh-hk-1015-02
一个常见的场景
李总的香港公司接了一个内地客户的系统改造项目,合同写明「咨询及技术服务」。香港公司在内地没有办公室,也没有注册分公司,只是轮流派三名工程师过来驻场。项目做到第八个月,客户财务问了一句:「你们这个项目,会不会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
李总的第一反应是:「我们在内地连个固定场所都没有,怎么会有常设机构?」
这正是《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安排》)里「服务型常设机构」要解决的问题:没有固定场所,也可能因为派人提供劳务的时间够长而构成常设机构。
条文怎么说
《安排》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第(二)项,经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修订):
「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引自香港税务局《安排》编订文本,繁体转简体;编订文本自述不构成法律来源,以议定书正式文本为准。)
把这句话拆开,有四个要素:
1. 主体:香港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内地提供劳务。
2. 对象: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
3. 劳务范围:明确包括咨询劳务,不只是工程施工。
4. 时间标准: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四个要素同时满足,才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
「183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安排》2006年签订时,这一项的时间标准是「六个月」。第二议定书于2008年1月30日签署、2008年6月11日生效,把「六个月」改成了「一百八十三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一条明确:「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六个月」,适用于第二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生效前已来内地提供服务的,仍按原规定计算。
该通知末段写明:「以前对《安排》所做的解释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83天怎么计算
不少老会计仍习惯按月计算。这个方法出自国税函〔2007〕403号当年针对「六个月」标准给出的按月口径;该条款(第四条第二款)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公布废止,不再是现行依据。
685号第一条以「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六个月」,但通知没有规定怎么计算。我们的理解是,183天标准下宜按天累计计算,具体口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逐案确认。
有没有新的议定书改动这条
截至2026年10月13日,香港税务局公布的已签协定列表中,中国内地一栏列到第五议定书(2019年7月19日签署,2019年12月6日生效)为止;香港税务局的《安排》编订文本也列到第五议定书为止,未见第六议定书。
也就是说,服务型常设机构的183天标准目前没有新变化。第五议定书改动的是代理人型常设机构,我们在今晚的问答篇里单独讲。
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没有办公室就不会有常设机构。」
不对。服务型常设机构不以固定营业场所为前提,看的是为同一或相关联项目提供劳务的时间。
误区二:「我们签的是咨询合同,不算劳务。」
不对。条文明确写了「包括咨询劳务」。
误区三:「换人轮流来,每个人都没超过183天就没事。」
需要谨慎。条文的主语是「一方企业」,劳务可以「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提供,看的是企业为同一或相关联项目提供劳务的情况。天数的具体计算口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逐案确认,不要只凭单个员工的出入境记录下结论。
5项自查清单
1. 列项目:列出香港公司在内地的全部服务合同,标出哪些属于同一项目或相关联项目(同一客户、同一目标、合同前后衔接的,尤其要留意)。
2. 列人员:每个项目派驻的雇员和其他人员名单、身份、在内地提供劳务的起止日期。
3. 看时间段:在任意滚动的十二个月里,连续或累计的劳务期间是否接近或超过183天。
4. 看起始日:确认服务活动是否开始于第二议定书生效之后(2008年6月11日以后开始的,适用183天标准)。
5. 留底稿:保存合同、考勤、出入境记录和工作日志,作为日后与税务机关沟通的依据。
如果预计会接近或超过183天,建议在项目开始前就规划合同拆分是否合理、人员安排和内地申报方案,不要等项目结束才回头算。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规则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以税务机关口径及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条文出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修订);国税函〔2008〕68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403号相关条款废止);香港税务局已签协定列表及《安排》编订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
法规截止日:2026-10-13
追踪码:gzh-hk-1015-02
关于作者
邓建发,流星农跨境法税团队
专注跨境身份与税务居民、境外所得与税收抵免、家族财富跨境安排、涉税争议。
微信(回复快):D1208942472
需要具体分析,可在本站预约:
视频号/B站/小红书/抖音 搜索:我是流星农
网站:liuxinnong.cn
跨境税务与合规咨询
香港公司正派人在内地做项目的,欢迎留言或加微信,说明项目周期和驻场人员安排即可。
如果这篇对你有用,点个「在看」;把本号设为星标,系列下一篇推送不会错过。
来源与核验
知识对象 HK-SERVICE-PE-183-1015 · 1.2
核验日期 2026-10-13
香港税务局: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列表 · 已签议定书范围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编订文本(香港税务局) · 第五条
国税函〔2008〕685号 ·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 · 第五议定书生效与执行
请结合当前规则与具体事实判断。产品样例或教育资料不构成专项意见。